司法部门严厉打击并购欺诈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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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吴晓璐 近日,易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易通世纪”)发布公告称,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广州中院”)作出的《刑事判决书》。一起持续多年的并购重组财务诈骗案目前面临司法清算。判决书显示,被告人徐某群在资产并购协议签订、履行过程中,提供资金、协助同案被告实施财务诈骗,致使受害单位(即易通世纪)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NG并购标的,给受害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其行为已构成犯罪e 合同欺诈。首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50万元。同时,追回徐群的4000万元不义之财,返还亿通世纪;尚不够的,责令被告人徐群返还赔偿金。此案体现了我国打击金融诈骗“追究肇事者”、“打击同谋”的司法导向,标志着立体问责加速走向执法现实。市场人士表示,这一判断一方面有利于防范潜在的财务造假行为,净化市场环境。另一方面,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并购重组与造假方合作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2016年,亿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,收购亿通世纪100%股权贝塔健康以发行2178.99万股、支付现金4.4亿元的方式,向深圳市贝塔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贝塔健康”)原实际控制人方某林等16名交易对方参股。交易总代价为10亿元人民币。当时,方某林等人承诺,贝塔健康2016年至2019年累计净利润至少为3.11亿元。 2017年,北泰在方某林等人的指使下,下达健康令,实施财务造假,导致亿通世纪年报财务造假。此后,亿通世纪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。 2018年,方某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。 2020年底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方某林无期徒刑,判处其终身政治权利,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,追缴方某林的犯罪所得,返还亿通世纪受害单位;追缴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单位损失的,责令房某林退还赔偿金,追缴和退还赔偿金总额限额为7.7亿元。方某林上诉后,二审维持原判。徐某群事件曝光于2018年6月,易通世纪发布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,披露了徐某群与贝塔健康签署的一份“借款合同”。本次重大资产调整前,贝塔健康向徐某群借款7000万元,方某林等人提供担保。贷款到期后,Beta Health未能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部分。因此,徐某群要求北太健康退回原告。依法支付本金7000万元,相应利息2447.3万元。但不久后,徐某群撤回了仲裁申请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揭露了徐某群在并购中的“角色”。在同案被告签署、执行资产入池收购协议过程中,徐某群主动提供贝康资金填补非经营性工作缺口,并帮助同案被告实施财务诈骗,致使受害单位支付不合理高价购买被收购标的,给受害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被告人徐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、从犯作用,依法应从轻处罚。眼看徐某群逃脱审判,归案后拒不认罪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一审法院认定,徐某“主动向吴北泰公司提供资金,填补其不履行职务的空缺,并帮助同案被告实施财务诈骗”。目前尚不清楚资助和协助欺诈的具体情况。上海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告诉《证券日报》记者。从今年起,证监会也强调了对造假当事人的处罚力度。在南京粤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案中,证监会首次对配合造假的当事人进行了联合拘捕。证监会强调,要坚持“追究肇事者”和“打击同谋”并举,进一步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和配合欺诈者的追责。通过强化行政、民事、刑事立体问责体系,对金融诈骗的策划者、组织者、实施者、配合者进行全面惩治和坚决打击,打破诈骗的利益链条和“生态系统”。 “立体化”问责模式加快兼并重组发展。这是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重要途径。然而,在高估值和高对价的诱惑下,交易对手有强烈的动机进行财务欺诈,诱导业绩和财产价值,从而捍卫较高的交易对价。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经常出现舞弊行为。近日,新疆天山牧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跨境并购大象广告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大象广告”)环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*圣天山”)竣工。今年9月,ST天山发布公告称,在前述重大资产重组中,交易对方收购的*ST天山股份转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。本案中,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宏、陈某科以非法财产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时捏造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受害人巨额财产。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最终,陈某宏被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犯的甲壳终身,并责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目前,针对并购重组中财务造假当事人的三维“民事处罚”责任体系已经形成。陈波表示,就adm而言对于行政责任,监管部门通常会同时对上市公司、交易对手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。对交易对手的处罚往往比对上市公司更严厉。在民事责任方面,以往实践中,赔偿主体是上市公司。然而,近期却出现了协助金融诈骗的交易对手甚至供应商、客户被集体追究并承担严重责任的案例。碎片也出现了。在非刑事责任法中,追究主犯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少,但对供应商、客户、资助者进行处罚的案例则相对较少。明确“故意”等标准并拆除欺诈生态系统。自国务院办公厅通过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综合惩治和防范金融欺诈工作的意见》以来证监会等部门去年7月以来,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力度明显加大。今年以来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金融诈骗案件明显增多。例如,9月23日,实达公司收到了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“刑事判决书”。该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,被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。 9月底,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罚款800万元。其他四名相关责任人均被判处一年零十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受到指控。 “强化金融诈骗刑事责任,就是提高诈骗违法成本,让市场主体不敢、不想“不要造假,让守法的收益大于违法的成本。”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教授郑宇在接受《证券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。目前,资本市场对造假者和造假者合作者承担全方位、立体化的责任,构建了多层次、盲端的责任体系,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消除了清晰的行为界限,保护了造假者的合法权益。谈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金融惩戒机制和防范机制,郑宇认为,金融欺诈的惩戒机制是实现资本市场外、线上联网、联合投资等立体问责。会计、信用、税务、反洗钱等方面的监管可以得到发展;在资本店面内部,除了加强监管外,还可以明确帮助造假者“明知”、“有意”的标准,建立造假者共同责任的具体要求和申请,拆解造假链的支撑体系。
(编辑:蔡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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